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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加吉】電腦椅氣壓棒(GS-001、016)

 

  • 品號:4622105
  • 沒法扭轉 純真起落功能
  • SGS認證 台灣製造
  • 合格平安 不氣爆 不爆菊

 

【吉加吉】電腦椅腳座 64cm 強化尼龍(附輪子)

 

  • 品號:4622092
  • 強化尼龍腳座
  • 直徑64cm 載重90kg下
  • 合適短背/小張椅子用

 

【吉加吉】電腦椅腳座 60cm 強化尼龍(附輪子)

 

  • 品號:4622093
  • 強化尼龍腳座
  • 直徑60cm 載重90kg下
  • 合適短背/小張椅子用

 

 

【Bernice】奧利胡桃餐椅(單張)

 

  • 品號:3780402
  • 可堆疊擺放收納,穩固實木椅腳
  • 耐磨塗裝,亮麗持久好調養
  • 免組裝,專人投遞到府

 

【LOGIS】M&M彩虹低吧吧台椅-吧檯椅-工作椅

 

  • 品號:3770408
  • 小巧可愛,便利皮面旋轉椅
  • 加厚皮圓座墊,好坐Q彈
  • 無段式氣壓升降可調凹凸

 

【Bernice】艾莉森白色餐椅(單張)

 

  • 品號:3780413
  • 可堆疊擺放,收納不佔空間
  • 實木椅腳,安定耐用
  • 耐磨塗裝,亮麗持久好保養

 

【Bernice】艾莉森白色餐椅(2入組)

 

  • 品號:3780415
  • 實木椅腳,穩固耐用
  • 超質2入組,一次購齊更划算
  • 可堆疊擺放,收納不佔空間

 

【Bernice】貝莉村落風實木餐椅(單張)

 

  • 品號:3780427
  • 溫馨村落氣勢派頭,質感細膩木紋
  • 優質全實木製作,安定耐用
  • 耐磨塗裝,亮麗持久好調養

 

【Bernice】貝莉村莊風實木餐椅(4入組)

 

  • 品號:3780434
  • 超值4入組,一次購齊更划算
  • 優良全實木製作,穩固耐用
  • 耐磨塗裝,亮麗持久好調養

 

【Bernice】薇拉雙色餐椅(單張)

 

  • 品號:3780445
  • 小清爽日式風格,質感細膩木紋
  • 時尚雙色組合,穩定實木桌腳
  • 耐磨塗裝,亮麗持久好調養

 

【Bernice】薇拉雙色餐椅(2入組)

 

  • 品號:3780447
  • 超值2入組,一次購齊更划算
  • 小清新日式氣概,質感細膩木紋
  • 時尚雙色組合,穩固實木桌腳

 

【凱堡】高背頭枕全網彈力透氣電腦椅-辦公椅

 

  • 品號:3786158
  • 高背頭辦公椅
  • 造型T字扶手
  • 台灣良品製造

 

【H&D】咖皮弗邦椅(咖啡色 皮 椅)

 

  • 品號:3787918
  • 高級PVC皮革
  • 簡約時尚
  • 高密度泡棉,坐感舒適

 

【H&D】編織依蝶椅-曲直短長兩色可選(黑 白 椅)

 

  • 品號:3787924
  • 高級PVC皮革
  • 高密度泡棉,坐感舒適

 

【H&D】維楓椅-白、橘、咖三色可選(白 橘 咖 椅)

 

  • 品號:3787928
  • 高級PVC皮革
  • 高密度泡棉,坐感舒適

 

【Bernice】德克實木休閒摺疊椅(2入組)

 

  • 品號:3780390
  • 超質2入組合,一次購齊更划算
  • 可折疊收納,不佔空間
  • 優良全實木製作,穩固耐用

 

【aaronation 愛倫國家】日月系列吧台椅 100% 台灣製造(YD-T15-2-八色可選)

 

  • 品號:3764798
  • 合適人體工學、色彩雄厚多樣。
  • 採用平安氮氣氣壓棒設計。
  • 採用頂級PVC皮革材質設計製造

 

【AccessCo】工業風復古椅凳(兩入一組)

 

  • 品號:3555179
  • 優良MDF與實木
  • 鐵管霧面顆粒烤漆
  • 台灣製造,DIY產品

 

【Akira】三方包覆護腰頭枕透氣椅(沉穩黑)

 

  • 品號:3761686
  • PU軟墊可折式扶手
  • 三面包覆式設計
  • 護腰頭枕?好舒適

 

【aaronation 愛倫國家】微笑系列吧台椅 100% 台灣製造(YD-T01-八色可選)

 

  • 品號:3764762
  • 合適人體工學、色彩豐碩多樣。
  • 採用平安氮氣氣壓棒設計。
  • 採用頂級PVC皮革材質設計製造

 

【aaronation 愛倫國家】微笑系列吧台椅 100% 台灣製造(YD-T01-1-八色可選)

 

  • 品號:3764765
  • 合適人體工學、色彩富厚多樣。
  • 採用平安氮氣氣壓棒設計。
  • 採用頂級PVC皮革材質設計製造

 

【aaronation 愛倫國家】微笑系列吧台椅 100% 台灣製造(YD-T01-2-八色可選)

 

  • 品號:3764774
  • 合適人體工學、色彩豐富多樣。
  • 採用平安氮氣氣壓棒設計。
  • 採用頂級PVC皮革材質設計製造

 

【aaronation 愛倫國家】微笑系列吧台椅 100% 台灣製造(YD-T01-3-八色可選)

 

  • 品號:3764776
  • 相符人體工學、顏色豐富多樣。
  • 採用安全氮氣氣壓棒設計。
  • 採用頂級PVC皮革材質設計製造

 

【aaronation 愛倫國度】高帽椅 100% 台灣製造(YD-T29-八色可選)

 

  • 品號:3764778
  • 契合人體工學、色彩豐富多樣。
  • 採用安全氮氣氣壓棒設計。
  • 採用頂級PVC皮革材質設計製造

 


備受矚目的亞洲首場同婚釋憲案,司法院今全國午4時公布748號釋憲文指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溝通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涯之目標,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遠結合關係,於此局限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同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注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注釋意旨完成相幹法律之修正或制訂。

檢視相片
(同婚釋憲案成效出爐,大法官宣佈民法違憲,應修法保障同性婚姻。獲知動靜的挺同團體齊聲歡呼)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全文以下

解釋爭點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不異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糊口之目標,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遠結合關係,是不是違背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注釋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劃定,未使溝通性別二人,得為經營配合糊口之目的,成立具有密切性及排他性之永久連系關係,於此規模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注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幹司法之批改或擬定。至於以何種情勢殺青婚姻自由之同等保護,屬立法構成之局限。過期未完成相幹法令之批改或制定者,不異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遠連系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劃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解決成婚挂號。

來由書

本案聲請人之一臺北市當局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戶籍法第2條參照),因所轄戶政事務所於管理溝通性別二人民申請之結婚登記營業,合用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下稱婚姻章)規定及內政部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10195153號函(下稱系爭函,函轉法務部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發生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經過上級機關內政部層轉行政院,再由行政院轉請本院诠釋。就婚姻章劃定聲請注釋部分,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劃定符合,應予受理。另一聲請人祁家威因戶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21號判決(肯定終局判決)所合用之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劃定,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格權、人道尊嚴、組織家庭之自由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劃定之疑義,聲請诠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劃定符合,亦應受理。查上述兩件聲請案所聲請之诠釋均觸及婚姻章劃定有沒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併案審理。本院並依大審法第13條第1項劃定,於106年3月24日行言詞辯論。
2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主張婚姻章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部分,其理由略稱:制止不異性他人民結婚,限制人民婚姻自由所含之立室對象選擇自由。然其目的重要性、手段與目標之聯系關系性,均不足以合法化上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又以性偏向為差異待遇,應採取較嚴厲之審查標準,制止相同性他人民娶親非為殺青主要公益之本色聯系關系手段,是婚姻章相幹劃定損害人民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等語。
3
聲請人祁家威主張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劃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其來由略稱:1、婚姻自由是人民發展人格與實現人性莊嚴之基本權力,而選擇配頭之自由乃婚姻自由之焦點,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其限制應符憲法第23條之要件。然限制同性成親既不克不及告竣主要公益目標,目標與手段間亦欠缺本色合法,違背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2、憲法第7條所稱「男女」或憲法增修條則第10條第6項所稱「性別」,涵蓋性別、性別認同及性傾向,是以性偏向作為分類根蒂根基之差異待遇,應採較為嚴酷之審查基準;以限制同性結婚作為激勵生育之手段,其手段與目標間亦欠缺本色聯系關系,應認違背同等權之意旨。三、憲法增修條則第10條第6項課予國家消除性別輕視,積極增進兩性地位實質同等之義務,立法者本應積極立法保障同性立室權,卻持久消極不作為,已構成立法怠懈等語。
4
關係機關法務部略稱:一、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诠釋所認可之「婚姻」,均係指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連系。「選擇與同性別者締結婚姻之自由」尚難謂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範圍。有關同性伴侶之權益,宜循立法程序,採取恰當之法制化途徑加以保障。2、民法係規範私人間社會交往之「社會自立立法」,親屬法制應尊重其事實先在之特點,對於「婚姻上之私法自治」,立法機關自有充分之構成自由。有關婚姻之規定,係立法者考量「一夫一妻婚姻軌制之社會秩序」,基於對婚姻制度之庇護所擬定,具有保護人倫秩序、男女同等及養育後代等社會性功能,並延長為家庭與社會之根蒂根基,目的洵屬合法,與保護婚姻軌制目的之達成有合理聯系關系,並非立法者之恣意。是婚姻章規定並未違憲等語。
5
關係機關內政部略稱:該部為戶籍登記營業主管機關。成親要件之審查係根據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函釋意旨打點。至婚姻章劃定是不是違憲,尊敬法務部之定見等語。
6
關係機關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略稱:根據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函釋,婚姻章劃定之婚姻,限於一男一女之連系關係。至此等劃定是不是違憲,似由大法官诠釋為宜等語。
7
本院考慮全辯說意旨,就聲請人聲請解釋婚姻章相幹規定部門,作成本诠釋,來由以下:
8
查聲請人祁家威於75年間以「請速立法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為由,向立法院提出示威,經該院司法委員會全部委員會議討論,並參酌司法院代表意見(略稱:「……婚姻之連系關係,非單純為情慾之知足,此軌制,常還有為國度、社會供給新人力資本之感化,關係國家社會之生存與發展,此與性共同戀之純為滿足情慾者有別……。」)及法務部代表意見(略稱:「同性婚姻與我國民法一男一女結婚之規定相違,其不但有背於社會仁慈風俗,亦與我國情、傳統文化不合,似不宜使之正當化。」)作成審查抉擇:「本案示威事項,無成為議案之需要……。」並經立法院75年第77會期第37次會議經由過程在案(立法院75年6月28日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527號、人民請願案第201號之330參照)。嗣祁家威向法務部及內政部示威未果。法務部於83年8月11日發布(83)司法決字第17359號函:「查我國民法對娶親之當事人必需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規定,惟我國粹者對娶親之界說,均認為係『以畢生配合糊口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連系關係』,更有明言同性之結合,並不是我國民法所謂之婚姻者……。而我國民法親屬編之諸多劃定,亦係建構在此等以兩性連系關係為基礎之概念上……。從而,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成親』,必為一男一女結合關係,同性之連系則非屬之。」(並拜見該部101年1月2日司法字第10000043630號函、101年5月14日功令字第10103103830號函、102年5月31日司法字第10203506180號函,意旨相同)祁家威於87年間向臺灣臺北處所法院要求打點公證成親被拒,未提起司法救濟;於89年間再度向該院要求打點公證結婚遭拒,經用盡審級救助程序,向本院聲請诠釋。本院於90年5月以其聲請並未具體指明法院裁判所適用之司法或號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議決不受理。祁家威再於102年間至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挂號被拒後,提起行政爭訟,於103年9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肯定後,於104年8月向本院聲請注釋。核祁家威向立法、行政、司法權責機關爭取同性婚姻權,已逾30年。
9
次查,95年間立法委員蕭美琴等首度於立法院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因未獲多數立法委員支持,而未交付審查。嗣101年及102年間由婚姻平權活動集團研議之相關法律修正建議,獲得立法委員尤美男等及鄭麗君等支撐,離別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繼續編部份條則批改草案,首度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並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終因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未能完成審議。105年間,立法委員尤美男等提出民法親屬編部份條則批改草案,時期氣力黨黨團、立法委員許毓仁、蔡易餘等亦別離提出不同版本法案,於同年12月26日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經由過程多個版本提案。惟何時得以進入院會審查法式,猶未可知。核立法院歷經10餘年,還沒有能完成與同性婚姻相幹法案之立法法式。
10
本件聲請涉及同性性傾向者是不是具有自立選擇成親對象之自由,並與異性性偏向者同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為極具爭議性之社會暨政治議題,民意機關本應體察民情,盱衡全局,折衝協調,適時妥為立(修)法因應。茲以立(修)法解決時程未可預感,而本件聲請事關人民主要根基權之保障,本院懍於憲法職責,參照本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01號注釋意旨,應就人民根基權力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實時作成有羁絆力之司法判定。爰本於權利相互尊重之原則,竭力抉擇受理,並定期行言詞爭持,就上開憲法爭點作成本诠釋。
11
按本院歷來說起「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關解釋,就其原因事實觀之,均係於異性婚姻脈絡下所為之解釋。例如釋字第242號、第362號及第552號诠釋係就民法重婚效率規定之例外情形,釋字第554號解釋係就通姦罪合憲性,釋字第647號诠釋係就未成立司法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未能享有配偶得享有之稅捐優惠,釋字第365號诠釋則係就父權優先條款所為之解釋。本院迄未就不異性別二人得否立室作成诠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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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章第1節婚約,於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明訂婚約必需基於男女當事人二人有於將來成立婚姻關係之自立性合意。第2節結婚,於第980條至第985條規定成婚之本色與情勢要件,雖未重申婚姻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締結,然第972條既劃定以當事人未來成親為內容之婚約,限於一男一女始得擬訂,則結婚當事人亦應作溝通之注釋。再參酌婚姻章關於婚姻當事人稱呼、權力、義務所為「夫妻」之相對應劃定,顯見該章劃定認結婚限於分歧性別之一男一女之連系關係。結婚挂號營業中心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有關「婚姻係以畢生共同生涯為目標之一男一女適法連系關係」之函釋(法務部83年8月11日(83)功令決字第17359號函、101年1月2日功令字第10000043630號函、101年5月14日司法字第10103103830號函、102年5月31日功令字第10203506180號函參照),函示地方戶政主管機關,就申請娶親挂號之個案為情勢審查。處所戶政主管機關因此否准不異性別二人立室登記之申請,致相同性別二人迄未能成立司法上之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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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婚人民而無配頭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成婚」暨「與何人成婚」之自由(本院釋字第362號注釋參照)。該項自立決定攸關人格健全成長與人道莊嚴之維護,為主要之根基權(a fundamental right),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按不異性別二人為經營配合糊口之目的,成立具有密切性及排他性之永遠結合關係,既不影響分歧性別二人合用婚姻章第1節至第5節有關定親、立室、婚姻通俗效率、財產制及離婚等劃定,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令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配合成為不亂社會之磐石。復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成長與人道莊嚴之保護,就成立上述密切、排他之永遠連系之需求、能力、意願、盼望等心理與心理身分而言,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沒有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現行婚姻章劃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密切性及排他性之永遠連系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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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功令上一概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偏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異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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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不異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遠結合關係,係以性偏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偏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晦氣之差別待遇。按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與人格自由、人道莊嚴緊密親密相幹,屬主要之根基權。且性偏向屬難以改變之小我特徵(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其成因可能包羅心理與心理身分、生涯經驗及社會情況等(註1)。今朝世界衛生組織、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區辦事處)(註2)與國表裏主要醫學組織(註3)均已認為同性性偏向自己並非疾病。在我國,同性性偏向者曩昔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風俗,致恒久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類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擠或輕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佈局身分,為社會上孤立阻隔之少數,並因受呆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過一般民主程序改變其法令上劣勢地位。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不同待遇,應適用較為嚴酷之審查標準,以判定其合憲性,除其目標須為尋求主要公共好處外,其手段與目標之告竣間並須具有本色聯系關系,始合適憲法第7條保障同等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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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國度立法規範異性婚姻之事實,而形成婚姻制度,其考量因素或有多端。如認婚姻係以保障繁衍後代之功能為考量,其著眼固非無據。然查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立室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成親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消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兒女顯非婚姻不成或缺之要素。溝通性別二人世不克不及自然生育後代之事實,與分歧性別二人世客觀上不克不及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後果相同。故以不克不及繁衍昆裔為由,未使溝通性別二人得以立室,顯非合理之差異待遇。倘以婚姻係為保護根基倫理秩序,如成婚年齒、單一配頭、近親禁婚、忠貞義務及扶養義務等為考量,其計慮固屬正當。惟若容許相同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本色與情勢要件劃定,成立法令上婚姻關係,且要求其亦應遵照婚姻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後之兩邊權力義務劃定,其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軌制所建構之根基倫理秩序。是以保護根基倫理秩序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亦非公道之不同待遇。凡此均與憲法第7條保障同等權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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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及本案之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時代;又為避免立法延宕,致使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況無窮期延續,有關機關應自本诠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诠釋意旨完成相幹法律之修正或擬定。至以何種情勢(例如批改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情勢),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配合生活之目標,成立具有密切性及排他性之永遠結合關係,殺青婚姻自由之同等珍愛,屬立法構成之範圍。過期未完成司法之批改或擬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配合糊口為目標,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遠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管理成婚挂號,並於挂號二人世産生法令上配頭關係之效率,行使配頭之權力及承當配頭之義務。
18
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成分及相幹權力、義務關係,不因本诠釋而改變。又本案僅就婚姻章劃定,未使溝通性別二人,得為經營配合糊口之目標,成立具有密切性及排他性之永遠結合關係,是不是違背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之同等權,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

聲請人臺北市當局另以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诠釋部門,經查該函為內政部對於臺北市當局就所受理相同性別二人申請結婚登記應否准許所為之個案函復,非屬饬令,依法不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依大審法第5條第2項劃定,應不受理,併予敘明。

另外,大法官黃虹霞提出部分分歧意見書、吳陳鐶提出分歧意見書。

檢視相片
(備受注視的同婚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3月24日召開憲 法法庭,就同志婚姻議題進行言詞辯論。聲請人祁家威 (中白衣者)出席/資料照片)

這起釋憲案原由於「台灣首位公開出櫃者」祁家威與男伴,民國102年3月,到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登記成親被駁回,經行政訴訟後敗訴定讞。

祁家威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劃定「使同性別二人世不克不及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身為戶政主管機關的台北市當局民政局,為關心同志權益,對相幹婚姻法令是不是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同等權等問題,也聲請大法官注釋。

對此,大法官在3月24日召開憲法法庭,並就以下4項爭點進行會商:1.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劃定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2.謎底如為否認,是不是違背中華民國憲法保障婚姻自由規定?3.是不是違背憲法保障同等權意旨?4.如立法創設非婚姻的其他軌制(如同性伴侶),是否合適憲法保障平等權及婚姻自由意旨?

此外,大法官黃虹霞提出部份分歧定見書、吳陳鐶提出分歧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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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自: https://tw.news.yahoo.com/%E5%90%8C%E5%A9%9A%E9%87%8B%E6%86%B2-%E5%A4%A7%E6%B3%95%E5%AE%98%E9%87%8B%經典款式,站長推薦,秒殺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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